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

台灣准五內銀參股銀行

Appledaily.com 17.3.2010

悶了兩個月,兩岸金融、證券期貨、保險等三項業務往來辦法昨天出爐。當中內地銀行參股台灣銀行最終獲監管部門通過,「雙向參股」得到保留。不過,未來大陸銀行赴台設分行或參股只能擇其一。金管會強調,相關辦法還需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,才能受理銀行業者赴大陸地區之申請案件。

揀設分行或入股  1間為限
早先台灣媒體曾報道,台行政院否決大陸銀行參股台灣銀行一事,但內銀最後還是獲得入台資格。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,目前符合來台設辦事處標準的大陸銀行共 5家,分別是中國銀行( 3988)、工商銀行( 1398)、建設銀行( 939)、交通銀行( 3328)和招商銀行( 3968)

內地商業銀行或其海外的銀行,赴台只可選擇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,設立分行以一間為限,參股投資亦以一間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。業務範圍將由主管機關核定,原則上僅能吸收單筆 150萬元以上新台幣的定期存款。有關個別內銀對單一銀行,金控公司的累計投資金額,不得超逾該銀行或金控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5%,加上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( QDII)的投資金額,不得逾 10%。

內地地區的證券期貨、保險業務亦可在台設立辦事處及參股台灣對應企業,但均以一家為限。辦法指出,台灣的銀行可以通過在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、分行、子行和參股投資四方式過岸「淘金」。其中參股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。赴內地設立營業據點及參股投資的台灣銀行,其在對岸的累積投資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5%,金控公司則不能超過 10%。

兩地銀行相互投資要求
-內銀赴台灣-
•有在 OECD國家的經營經驗•分行及參股投資,僅能選擇一項
•內地銀行在台分行僅能吸收單筆新台幣 150萬元以上定期存款
•單一內地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累計投資金額小於參股對象資本總額 5%-台銀赴內地-
•有在 OECD國家的經營經驗
•累計在大陸投資資金總數不得逾銀行淨值 15%
•放款資金當中取自大陸當地的比重高於 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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